第33期丨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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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裁判规则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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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按当地习惯给付彩礼后未能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如数返还——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3.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某某诉楚某离婚纠纷案
4.“保婚”文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无效——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5.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7.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8.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10.法院应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对于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案件不予判离——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1.无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因子女沟通不畅请求离婚的,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12.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应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13.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诉孔某离婚纠纷案
1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案
15.夫妻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经沟通交流可消除的,可判断为感情尚未破裂——汤某诉姜某离婚纠纷案
16.离婚诉讼一方隐匿家庭财产的,对方可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吕某芳诉许某坤离婚纠纷案
17.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1.男方家庭为获得土地补偿款而结婚,婚后即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离婚的,应将土地补偿款给予女方——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其中一方无权撤销该赠与——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夫妻关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某诉张某同居析产案
2.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一)抚养费纠纷
1.支付的抚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再婚父或母的负担能力,不能因与现任配偶未商议一致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2.对违反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纠纷案
3.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4.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6.审理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注重司法救助、注重调解、注重维护亲情——陈某琪与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7.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8.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上大学学费、生活费、结婚费用的约定有效——李某某、李甲诉李乙抚养费纠纷案
9.父母双方都有各自家庭,共同抚养孩子不利于双方家庭稳定的,可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曾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10.父母不得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2.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准则——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夫妻之间负有婚内扶养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1.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2.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5.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6.赡养协议中免除某个或某几个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7.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8.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9.子女不得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某某诉袁丙赡养纠纷案
10.子女对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父母应承担相应赡养义务——黎某某与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1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陈某臻诉陈某程、徐某、徐某艳赡养纠纷案
12.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13.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14.被赡养人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就赡养问题再次提起诉讼——朱某昌诉朱某方、朱某德、朱某香赡养费纠纷案
15.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16.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狄某霞诉李某明、李某刚、李某强、李某杰赡养纠纷案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罗某某、谢某某与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1.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杨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2.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韩某诉杨某铭探望权纠纷案
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本文摘编自“法信”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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